厦门是一座风景宜人,又极具人文气息的旅游城市
为规范和促进我市旅游行业发展,1997年11月,我市第一部旅游业地方法规——《厦门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于2003年、2004年、2010年先后三次修订。
但随着旅游产业的不断发展
旅游市场发生了一些新变化
新矛盾、新问题也随即产生
该条例已不适应新形势下旅游发展的要求
201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出台
全国各省级法规也陆续完成修订工作
为贯彻落实旅游法,促进旅游业更好更快发展,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我市将废旧立新,制定《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草案)》,并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条例(草案)内容概览针对本市存在的民宿规范管理、“不合理低价游”、导游执业规范、旅游公共服务等重点和难点问题进行制度设计。
第三十二条(民宿开办条件)
㈠单栋民宅用于经营的客房数不超过十四间、最高四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八百平方米,超过上述规模要求的,按照旅馆业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㈡利用具有批建手续的合法建筑部分,并进行房屋安全评估鉴定,确保符合有关房屋安全标准;
㈢符合民宿消防和治安安全标准;
㈣符合环保排污要求;
㈤兼营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
第三十五条(旅游购物经营规范)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并在签订的书面合同中对此作出特别提示的,可以安排旅游者到当地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合法旅游购物场所自愿购物。
……
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权限,切实推动旅游部门和各相关部门履职尽责,避免监督管理空白。
第三十七条(旅游市场监督管理职责)
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旅行社、导游等旅游经营者以及旅游从业人员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受理、转办旅游服务质量投诉案件。其他相关部门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旅游市场虚假广告、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以及违反食品安全管理等违法行为;
㈡公安机关负责查处旅游市场强迫消费、敲诈勒索、倒买倒卖车船票、使用假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在公共场所拉客揽客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
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旅游客运市场监管,查处出租车、旅游包车及其驾驶人员违反道路客运规定等相关违法经营行为;
㈣海事部门负责对涉海旅游船舶的安全监督,维护海上通航秩序和海上交通安全,查处涉海旅游船舶违反海上交通安全的行为;
㈤港口部门负责制定从事经营性海上休闲活动的船舶、游艇及其码头、停靠点的运营规范和日常管理要求,对旅游客运码头的建设、经营开展行业管理,查处码头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对水上旅游客运经营活动和游艇经营海上休闲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查处非法经营水上旅游客运的行为;
㈥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开展高危险性体育经营项目的行政许可工作,组织查处涉海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
另:对《旅游法》《福建省旅游条例》已经明确规定的旅游者、旅游服务合同、旅游纠纷处理等内容,本次立法不作重复表述。
来源:厦门人大视界